威海技师学院物资验收管理规定


    一、物资验收由经办部门组织使用部门、供货方按要求填写“威海技师学院一般设备/家具/被服验收单 ”或“威海技师学院设备质量联合验收单”。购买物资单价10万元以下的填写“威海技师学院一般设备/家具/被服验收单 ”, 购买物资单价10万元以上的填写“威海技师学院一般设备/家具/被服验收单 ”。
    二、由经办人备好发票原件、物资购买合同及发票复印件各一份,按要求填写“威海技师学院一般设备/家具/被服验收单 ”或“威海技师学院设备质量联合验收单”一式三份,提交总务处,总务处资产管理员或联合验收小组成员对购买物资进行验收。
    三、表格所有内容务必准确、规范,不得遗漏。
    四、经办部门、使用部门、供应商(厂家)应认真、详细填写此表,字迹工整、清晰(不得使用圆珠笔、铅笔)。
    五、在部门资产管理员不在的情况下,可由具体使用部门负责人代签。              
    六、物资验收合格后,一份验收单用于使用部门存档;一份验收单、发票原件用于经办部门报销入账;一份验收单、一份物资购买合同、发票复印件用于总务处资产入账存档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