威海技师学院学生管理工作暂行规定


第一章  总  则
    第一条  为促进学生工作的规范化、科学化管理,全面提高我院学生工作水平,根据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关于学生管理文件精神,结合我院实际,制定本管理规定。
    第二条  本规定是对学生工作在领导体制、学生德育教育、学生管理、公寓管理、课外活动、校园秩序、学生安全、学生资助、毕业教育以及学生工作的考核与奖励等方面的规定。
第二章  领导体制
    第三条  学生处是学生教育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,在学院党委和院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,负责对学生的德育教育、日常管理、奖惩、文体活动、证书及学生档案管理、学生资助等工作进行计划、协调、督导、服务和考核;制定学生教育管理工作计划、学生工作规章制度;把握全院学生思想状况和动态,对学生教育管理工作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;调研和推广学生工作经验,做好领导的参谋。各系(部)根据我院学生工作计划和学生工作规章制度,全权负责本系(部)学生教育管理的日常工作,并结合各系(部)实际,制定本系(部)学生教育管理工作计划和有关制度,创造性地开展工作。
    第四条  学院由一名分管的院领导负责学生教育管理工作,各系(部)由一名副主任和干事负责学生教育管理工作,每个班级配备一名班主任,班主任受各系(部)领导,学生处负责指导、监督。学院成立学生会组织,各系(部)成立相应学生组织,各班级成立班委会。
第三章  学生德育教育
    第五条  要把加强和改进学生德育教育工作作为一项重大而紧迫的战略任务,切实抓紧抓好。认真落实中职学生德育目标,坚持教书与育人相结合,坚持教育与自我教育相结合,坚持理论教育与社会实践相结合,坚持解决思想问题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,坚持教育与管理相结合,坚持继承优良传统与改进创新相结合,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学生德育教育的新途径、新办法,努力体现时代性,把握规律性,富于创造性,增强实效性。
    第六条  学生德育教育的主要任务是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,以爱国主义教育为重点,以基本道德规范为基础,以学生全面发展为目标。
    第七条  学生德育教育的渠道是以德育课为主渠道,以形势政策教育为重要内容。各门课程都具有育人功能,所有教师都具有育人职责。
    第八条  学生德育教育的途径是深入开展社会实践,大力建设校园文化,主动占领德育教育新阵地,深入开展心理健康教育,努力解决学生实际问题。
    第九条  充分发挥团组织在学生德育教育中的重要作用,在学生中要深入开展团章、团史和团的基本理论、基本知识的学习教育活动,按照团章程,抓好学生团组织建设,加强学生、团员的教育,发挥团员的模范带头作用。
第四章  学生管理
    第十条  学生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和学院安排的一切活动。因故不能参加者,必须请假。凡未经批假或超过假期者,均按旷课论处。批假权限一天以内由班主任批准;一天以上一周之内由系(部)领导批准,一周以上由分管副院长批准并报学生处备案。
    第十一条  学生要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、《技工学校学生行为准则》和学院的一切规章制度,做到文明守纪,遵守社会公德,爱护公共设施,不打架斗殴,不酗酒赌博,男女交往要得体。
    第十二条  对德、智、体诸方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、学业成绩、专业技能、文体活动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,可分别授予“优秀学生标兵”、“优秀学生”或其它单项荣誉称号。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,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办法。表扬和奖励的方式有:口头表扬、通报表扬、颁发证书、奖品等。
    对犯有错误的学生,要视其情节轻重给以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。处分分下列几种:警告、严重警告、记过、留校察看、勒令退学、开除学籍。对犯错误的学生,要热情帮助,严格要求。处理时要持慎重态度,坚持调查研究、实事求是。处分要适当,处理结论要同本人见面,允许本人申辨、申诉和保留不同意见,对本人的申诉,学生处要进行复查。警告、严重警告、记过处分由系(部)调查处理,学生处核实备案;特殊情况学生处可直接处理。对留校察看、勒令退学、开除学籍的处分由系(部)负责调查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,报分管领导批准并报学生处备案;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的须经院长批准上报上级主管部门。勒令退学、开除学籍的学生,其善后问题按照退学学生的有关规定处理。对学生奖励、处分的材料均归入本人档案,不得撤销。
第五章  公寓管理
    第十三条  学生要遵守我院公寓管理的有关规定,做到节水、节电,爱护公寓设施,讲究卫生,加强公寓文化建设,积极争创文明宿舍。建立公寓管理的有关制度;建立学生公寓自律组织。
第六章  课外活动
    第十四条  学生会是学生自愿组织的群众团体,在校学生可以申请加入。学生成立学生会,必须提出学生会宗旨、章程、活动内容、形式和负责人的书面申请,报院学生处批准。学院鼓励和提倡学生会开展科技、文化、艺术、体育等活动。学生会必须服从学院的领导和管理,在宪法、法律和校纪校规范围内活动,不得从事与学生会无关的活动。
    第十五条  提倡和支持学生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娱体育活动。学生文娱体育活动不得影响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。要引导学生养成高尚、健康的审美情趣,树立正确的审美观念。严禁传播、复制、贩卖反动淫秽书刊和声像制品。鼓励学生参加体育竞赛活动,并组织开展多种文体比赛,学生要按规定参加适当的体育锻炼。
    第十六条  鼓励学生参加学院民主管理,学生对国家政务、社会事务以及对有关切身利益的问题,应通过正常渠道,积极向学院反映。学生举行游行、示威活动要按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。学院有权依法阻止或制止未经批准的游行、示威等活动。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得在学院内进行宗教活动。
第七章  校园铁序
    第十七条  学生必须遵守校园管理制度,维护校园正常秩序;讲究文明礼貌、公共卫生;尊敬师长,团结同学,关心集体,热爱劳动;创造整洁、优美、安静的学习和生活环境,并有责任爱惜和保护,损坏应予赔偿。出入校门遵守学院门卫制度,主动接受门卫管理。
第八章  安   全
    第十八条 经常性地做好学生安全教育工作。各部门要相互配合,积极开展安全教育,普及安全知识。在各种教学活动和日常生活中,要突出防盗、防火、防病、防事故等方面的教育。还要帮助学生克服各种原因造成的心理障碍,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,提高防范能力。
    第十九条  保卫处、学生处和各系(部)是安全教育及管理的主要部门,其他部门应分工协作,积极配合。要健全规章制度,明确其职责,抓好学生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。全体教职工要树立安全思想,保护学生人身和财产安全。学生要加强安全防范意识,提高自我保护能力。发现事故要及时报告并迅速采取措施,控制事态发展,减轻伤害和损失。
    第二十条  事故处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2号《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》执行。
第九章  心理健康教育
    第二十一条  各系(部)利用讲座、咨询、辅导及实践活动等形式开展心理健康教育。要建立心理健康教育网络,有效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工作。
第十章  就业指导
    第二十二条  学院将就业教育列入教学计划之中,通过举办专题报告、座谈等活动,加强就业形势政策教育、专业思想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,使学生了解就业形势,掌握就业政策,准确把握就业定位,调整就业心态。要积极开展就业调查工作,为我院科学合理的设置专业体系和人才培养目标提供依据。要通过举办毕业生就业咨询、供需见面会等活动,积极拓宽就业渠道,提供较多就业信息,为毕业生顺利就业服务。
第十一章  考核与奖励
    第二十三条  每学期对各系(部)的学生工作进行量化考核。学院成立考核小组。考核中要坚持做到定性和定量、平时检查和期末评议、教师和学生相结合的原则,做到客观、公正、合理。
    第二十四条  学生工作在“学生德育教育、学生管理、学生就业、学生活动”等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班主任,可评选优秀班主任,并对优秀班主任进行表彰奖励。
第十二章  附  则
    第二十五条  各系(部)可参照本规定制定相应管理规定。
    第二十六条  本规定由学生处负责解释。
    第二十七条 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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